一人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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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九条 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第十条 股东承诺以其全部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四)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决定有关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人,执行公司事务,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股东签字: